福州市第二总医院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登记建档制度
发布时间:2025-08-15本文来源:
一、医药代表信息登记
凡是负责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的医药代表,应先在采购管理部门登记建档,填写《福州市第二总医院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登记建档信息表》。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,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《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(https://pharmareps.cpa.org.cn)上进行备案,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。
医药代表应当本着诚实、守信的原则,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。任何人不得伪造、变造、出借或转让医药代表登记信息。
二、登记事项
医药代表登记的事项,包括医药代表姓名、性别、联系电话、身份证号码、以及所属企业的名称、社会信用代码、企业地址、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、授权品种、授权起始时间、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对信息真实性的声明等事项。
三、登记方式
应按照我院统一的格式进行登记,并附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,向我院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。
四、登记变更
登记变更企业与医药代表变更授权委托事项或终止劳动关系后,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更正。
五、登记注销
医药经营生产企业被注销或撤销,其签约的医药代表信息自企业注销或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。